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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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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已经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磴市监行处字[2016]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内建房资证字[2010]LZ 00071)。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注销的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我厅。自注销证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赵文宗、张义博 联系电话:6944772 6946850 监督电话:694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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