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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于2015年6月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内蒙古房协)是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单位和盟市房地产业协会,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内蒙古房协是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条  内蒙古房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管理,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政策意图,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为推动行业转型发展,提高住宅质量和综合品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内蒙古房协机构设在呼和浩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内蒙古房协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区内外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中房协开展对房地产职业经理人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工作,承担政府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等;

    (六)加强与中国房协的联系和合作。认真组织实施中房协开展的“广厦奖”和“诚信企业”评选等项活动。对各盟市房地产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七)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盟市房地产业协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内蒙古房协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行业,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内蒙古房协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五)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入会登记表);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闭会期间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七)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要求内蒙古房协就房地产业共同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三)参加内蒙古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内蒙古房协的信息、主办的网站资料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内蒙古房协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内蒙古房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验、信息和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内蒙古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推荐产生,理事是当然的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

    (四)选举常务理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代表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和聘请高级顾问

    (三)领导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并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

    (四)对地方房协进行指导和服务,定期召开秘书长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团体法人。

    专业委员会组成及任务是:

    (一)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科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紧紧围绕内蒙古房协的宗旨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的共性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计划,报会长、秘书长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会长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房地产事业、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必须专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分管财务工作;

    (三)协调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联系沟通和协调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会承办的服务事项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本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滥用或挪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

    开展调查研究、课题研究、行业奖励、编印书刊、网络建设、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公出、日常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或由理事会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作出决定,方可进行章程修改。修改后的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二)对协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日内蒙古房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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