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文简称为内房学;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英文缩写:IMIREA。
第二条 本会成立于1995年8月28日,是由全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人士,开展房地产估价研究、交流、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水平,服务会员,反映诉求,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带动全区房地产估价行为规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2号,邮政编码:0100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拟定并推行房地产估价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估价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估价专业人员及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创办行业网站,维护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产权发证系统正常运行,编辑出版专业刊物、书籍、资料,收集宣传国内外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必要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学术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房地产估价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注册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受理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认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
(八)加强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并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十)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全部为个人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为经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并注册生效,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人士。符合入会条件并已入会的执业会员以外的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对本会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由本会不少于3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估价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2.从事房地产估价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闭会期间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应当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章程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本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的情况,可以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
(四)审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决定学会的主要工作;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通过会长提名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三)领导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并决定学会的主要工作;
(四)对地方学会进行指导和服务,定期召开秘书长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估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或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顾问,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秘书处组成部门负责人;
(六)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财务部、信用档案维护部、宣传教育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组成部门负责人,提交会长组织专门会议研究通过;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或由理事会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作出决定,方可进行章程修改。修改后的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