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是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由全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PROPERTY MANAGE INSTITUTE,缩写:IMPMI。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我区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物业管理市场进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为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本协会接受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准则,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各项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对外交流、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评工作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基础培训教育等工作。
(六)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会员单位478个,其中理事单位 98个,常务理事单位 73个。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内蒙古物协”。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PROPERTYMANAGE INSTITUTE",缩写:IM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我区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物业管理市场进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为行业与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准则,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各项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对外交流、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评工作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基础培训教育等工作。
(六)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行业中,具备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钱、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费或服务的收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建设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巧日内,经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物2005年4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
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联 系 电 话:0471-4340402
0471-4344905
传 真:0471-4344659
地 址:呼和浩特市学府花园C18-63号
邮 编:0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