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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内蒙古东昕置业有限公司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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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东昕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取得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7月9日,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内未申请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内建房资证字[2013]JZ 00199)。自注销证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但对以前开发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赵文宗、籍莲立 联系电话:6944772、6946850 监督电话:694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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