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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兴安盟大兴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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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兴安盟大兴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自动申请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并报来《关于注销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申请》。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内建房估证字[2014]第024号)。请你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注销的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兴安盟住建局,由其转交我厅办理注销手续。自注销证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进行房地产估价业务。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韩玉霞 联系电话:6945031 监督电话:69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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