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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呼伦贝尔市维纳圣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7-12-27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建房注[2017]95号
 

呼伦贝尔市维纳圣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注销房地产开发肆级资质的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公司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你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取得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7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内建房资证字[2013]EZ 00281)。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将注销的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我厅。自注销证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但对以前开发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文宗、张义博

    联系电话:6944772、6946850

    监督电话:6945332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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