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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经纪管理相关规定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16-06-13

 

关于房地产经纪管理相关规定的说明
 

    近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发布《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学〔2016〕8号)之后,部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咨询考试相关问题及政策依据,对此作如下说明:

    一是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第五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并没有取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三是考试纳入全国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节录)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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