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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快推进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内建房[2017]514号 发布日期 2017-10-27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时效性

 

关于加快推进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内建房[2017]514号

 

各盟市住建局(委)、房管局、民政局(社区办)、呼和浩特市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关于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评议意见,改变我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困难,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低的现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住建厅、民政厅决定在全区加快推进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的代表,在促进业主和社区内的(居委会、物业、供热、供水等)相关单位的沟通方面、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方面、平息和减少业主和物业等相关单位的矛盾方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水平方面、推动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投标方面都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因此推进业主委员会工作涉及社区安定团结和业主生活幸福指数的提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摸底和宣传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2018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率要达到40%;

    (三)2018年11月10日前,各盟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组建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和附表)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四)2018年12月份,自治区住建厅、民政厅将对各盟市组建业主委员会组建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区通报。

    三、责任划分

    (一)各盟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前期和后续监督管理,社区工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物业主管部门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协调沟通,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协助物业、社区工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共同完成本地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宣传和组建工作。

    四、管理监督

    (一)建立定期考核机制

旗县级物业、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责情况实施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对不具备履责能力或考核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指导业主大会更换人选。

    (二)建立社区居委会监督机制

    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会议需要在物业管理方面作出决定时,应该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需要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应该建议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对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苏木乡政府)予以撤销。

    (三)探索建立信用体系

    研究探索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行为等量化为信用记分,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政府)通过采用信用分值评价,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要定期公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排名,以便于相关业主和社会监督。

    (四)鼓励交叉任职

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推进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交叉任职。

    (五)鼓励多方参与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鼓励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联系人及电话

    赵文宗  0471-6944772    6610525(传真)

    邮  箱:  nmgjstfcc@163.com

    附  表:《业主委员会组建情况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业主委员会组建情况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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