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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协调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投资的紧急通知
发布文号 内建房〔2017〕530号 发布日期 2017-11-10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时效性

 

关于协调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投资的紧急通知

内建房〔2017〕5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坚持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重点解决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过多问题”和“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的要求,积极开展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中还存在房地产去库存与房地产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保持适度的房地产投资,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去库存与保持房地产投资适度增长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去库存是中央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着重解决近年来三四线城市商品房屋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实际问题。我区大部分属于三四线城市,做好房地产去库存事关能否完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任务,事关能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投资的合理增长,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商品房屋供需平衡、实现人民“安居梦”的重要保障。发挥好房地产行业较强的关联性、带动性作用,拉动经济增长助推经济转型发展。

    (三)我区地域跨度大,地区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房地产市场发展呈现不同特点,协调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和房地产投资适度增长,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调控力度

    (四)做好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各地区要全面摸清本地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及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各项基础数据,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相对连续性。特别要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房屋供需情况、预期发展情况及市场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房地产库存情况、已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建设情况、房地产开发投资及预期、销售情况、城镇人口变化及住房需求预测等阶段性特点,准确研判、跟踪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向好发展。对于库存较高的城镇,要继续落实好商品房去库存政策,从严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落实农牧民进城购房支持政策,切实把去库存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保障民生结合起来,实现多重效益。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问题。住房供应短缺的城镇,要一地一策、多措并举,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业“放管服”工作要求,加快已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形成有效供给。本着先存量后增量原则,依据实施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和优化住房用地布局要求,加大城镇闲置、空闲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和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力度,统筹保障住房用地需求,切实保障民生。

    (五)落实住房用地计划、供应调控政策。各地区要在综合分析研判本地区商品住房市场状况、发展趋势基础上,结合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等指标,分类制定年度住房供应计划,并以此为基本依据,综合在建住房用地开发、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调整利用、空闲和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情况,统筹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需求,及时编制、上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按国家要求实行住房用地供应分类(五类)管理。

    (六)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直至库存消化周期指标回归合理区间;36-18个月的,重点供应棚户区改造用地、对优化城区住房结构布局有重要影响的住房项目用地,减少一般性住房用地供地;18-12个月的,着重通过调整住房用地供应布局、时序,支持和促进城区住房结构、布局优化;12-6个月的,应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优先安排棚户区、危房区、老旧小区、产业用地搬迁改造等存量住房用地再开发供应,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的住房用地供应;6个月以下的,应在优化住房布局、结构的高起点上,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推动库存消化周期等监测指标进入合理区间。

    各地区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三、合理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

    (七)积极推动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实现未复工项目尽快复工。各地要把盘活烂尾项目作为近期重要工作来抓,政府要主动制定预案和进行有效引导,并创造条件敦促开发企业筹措资金,恢复项目建设;对于企业自身无力实施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协调其他有实力、有意愿的开发企业参与股权重组,尽快接盘复工,解决遗留问题。

    (八)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要求,特别是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城镇,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地方政府要组织房产、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后的开发建设监管,落实住房开发建设相关政策、各类行政许可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的监管责任,逐项目巡查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主体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依规依约开发建设情况,严格落实违规违约惩戒措施,推进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及时开工、按期竣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九)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镇,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落实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十)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废旧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十一)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确保完成2017年22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因地制宜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对于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地区,要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区,棚户区改造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十二)继续发展公租房。各地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城镇,要增加公租房供应,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五、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十三)全面建立在建房地产项目建设情况按月调度制度。结合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实际,自治区将按月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各盟市、旗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做好相关填报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数据核验,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和工作内容按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更不得弄虚作假。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要求及时填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相关情况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十四)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前提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房地产去库存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各旗县市区房地产去库存及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工作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建(房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及自治区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在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共性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矫正地区偏差,精准施策,出台切合本地实际的有力政策措施。

    (十五)强化约谈问责。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工作目标的地区,自治区将进行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脱离实际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的关注,针对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同情况、趋势,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分类调控,充分发挥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作用,为我区国民经济和民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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